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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8 09:04:28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工会委员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把握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认真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省总工会《落实全总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要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在经费使用上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力争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依照规定学校按照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会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除去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外,其余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教代会、工代会等;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发生的支出。

(五)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会员生病住院探望、会员本人过生日慰问以及会员(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送花圈等。

(六)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和省总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标准,规范程序,齐全手续,财务公开,接受监督,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重大开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执行“八个”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二)本暂行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1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