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
(讨论稿)
序 言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于1952年在天津建校,校名为“河北水利土木学校”, 1955年更名为“河北省天津水利学校”;1958年,迁至保定市,升格为高等学校,校名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1960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校名为“河北水利学院”;1966年,迁至石家庄平山县岗南镇,校名为“河北水利工读专科学校”;1970年迁至沧州市,校名为“河北水利专科学校”; 1992年校名为“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3月再次升格为本科院校,重新更名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逐渐凝练出“勤奋、求是、创新、笃行”的校训和“崇尚致用,实践育人”的办学理念,打造了“重应用、重技术、重能力、重素质”的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地方性、应用型”的发展方向。建校以来,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许多科技创新与应用成果,为河北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校将着力实施“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立足沧州、面向河北、辐射京津,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与应用型大学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同类院校中一流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中文简称:水电学院
英文名称:Hebei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ering。
英文缩写:HBW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重庆路1号
网址:http://www.hbwe.edu.cn
第四条 学校类别: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秉承“勤奋、求是、创新、笃行”的校训和“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系)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系)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办专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强化资源配置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和实施教学管理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重视加强校内教学科研与实践平台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实训、实习、实践搭建平台。实施和改革实践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丰富学生创新创业知识和体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通过决策咨询、科技服务、联合研发、基地共建等途径,深度开展校地、校企、校校科技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立足沧州,面向河北,辐射京津”的办学定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教育教学国际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体现教授治学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院(系)等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规程指导、咨询和审议以下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参与制定学校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
(三)论证和审查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五)指导各类教学竞赛和示范教学活动,开展学校教学考核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其章程行使权利。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组织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研究处理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确认。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校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群团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院(系)。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院(系)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院(系)年度招生计划、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意见,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四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决策机构,由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组成。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常规工作方案,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出议题,在征求全院(系)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任)主持。
第四十五条 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党总支部书记是院(系)党务负责人,负责本院(系)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负责学院(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对院(系)教师学术进行支持、帮助和学术监督。
第四十八条 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院(系)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教学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治学;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培训发展,开展有计划的培养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提升业务素质与技能,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等。
第五十五条 外聘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可变更其工作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系)选修课程;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获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为成长和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完善的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秘书科,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照学校授权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学校依法成立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友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校徽与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同心圆型徽标,中间主图案为仿人体形状的“工”字变形,又融入了“水”的元素,图案似“凤凰双飞”造型,主图下面写有“1952”的建校时间,内环上方是中文的校名,下方是校名的英文标识。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具有徽志元素的圆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2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定后实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